-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標誌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 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應保持其國際識別編號可供其他船舶或飛機由水面或空中足以清晰辨識之狀態。
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 二、英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之中文船名下方。 三、漁船統一編號: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之英文船名下方。 四、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水線以上之船舷兩側及甲板不受漁具遮蔽之明顯位置,並應避免標識在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損之位置。但漁船滿載且標識字體最下緣低於水面者,應標識於漁船上層結構體。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具,應裝設用以確認其作業位置及範圍之旗幟、雷達反射浮標或其他類似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