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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第 18 條

鮪延繩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第 19 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及使用方式如附件七。

第 19-1 條
  1. 鮪延繩釣漁船於大西洋海域,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型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
  2. 前項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
第 20 條

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八: 一、在南緯二十度以南至南緯二十五度水域作業時,應使用驅鳥繩並至少備妥一套備品。 二、在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除使用驅鳥繩外,應增用支繩加重之驅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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