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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第 三 章 保險費及補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保險費及補助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經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交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1.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2.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3.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 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
  2. 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
  3. 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