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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二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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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長除由公務人員派駐者外,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處長、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指派之。
  2. 前項處長之薪給,分本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並依附表三灌溉管理組織處長薪給表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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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長之考績,由農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考: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因免職、被改派且未接續原指派職務、辭職、退職、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且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應隨時辦理之。 三、處長任職期間符合前二款規定,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四、前三款任職期間,以任處長職務為限。
  2. 前項考績,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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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長年終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
  2. 處長另予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四、丁等:免職。
  3. 前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本薪及加給。
6-1
  1. 處長之獎懲,由管理機關辦理,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申誡、記過、記一大過。
  2. 前項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達一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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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長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職。
  2. 處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儲金: 一、被改派且未接續原指派職務。 二、奉准辭職或屆齡退職。 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3. 處長於在職時死亡者,退職儲金由其繼承人請領。
  4. 第二項退職儲金,依處長在職時薪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由主管機關依本法成立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作業基金)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處長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並由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處長退職或死亡後,一次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