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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 十一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一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