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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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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 47 條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第 4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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