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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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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條
8
章節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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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 64–66
第 八 章 附則
第 64 條
開啟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
鄉鎮市調解條例
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
合意
,依
仲裁法
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第八條
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第 65 條
開啟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
主管機關
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66 條
開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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