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37 條
  1.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
  2.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3.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4.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第 38 條(工作規則之公告及印發)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第 39 條(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第 40 條(訂立不同工作規則,適用於分散之不同事業場所)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