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償。
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
雇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契約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