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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第 78 條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第 79 條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第 80 條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第 81 條

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罩、護圍等設備。

第 82 條
  1.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2.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第 83 條

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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