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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2.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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