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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