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 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四、滑塊機構。 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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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 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四、滑塊機構。 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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