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8 條,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這條規定主要是保護勞工免於因接觸滾軋機所滾動之材料而造成傷害。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中提到的判決書中,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雇主對於可能造成勞工受傷害的設備或作業應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這也包括了滾軋機在內。因此,根據法規和案例,雇主應設立護圍、導輪等設備以預防勞工遭受滾軋機的危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