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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77 條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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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7條,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可以作為具體範例來解釋此法條的應用情況。例如,可以舉出雇主未讓粉碎機停止運轉就讓勞工操作,導致勞工受傷的案例,以及雇主基於作業需要讓機械持續運轉並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且不致危及勞工安全的案例。這些案例可以幫助學生更直觀地理解法條的適用條件和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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