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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2. 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份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圍等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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