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其調查內容,應依下列規定: 一、地面形狀、地層、地質、鄰近建築物及交通影響情形等。 二、地面有否龜裂、地下水位狀況及地層凍結狀況等。 三、有無地下埋設物及其狀況。 四、地下有無高溫、危險或有害之氣體、蒸氣及其狀況。
- 依前項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種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作業前、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之地面有無龜裂、有無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情形,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二、爆破後,應指定專人檢查爆破地點及其附近有無浮石或龜裂等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三、開挖出之土石應常清理,不得堆積於開挖面之上方或與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 四、應有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之措施。 五、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雇主於接近磚壁或水泥隔牆等構造物之場所從事開挖作業前,為防止構造物損壞、變形或倒塌致危害勞工,應採取地盤改良及構造物保護等有效之預防設施。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
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地下電線、電纜、危險或有害物管線、水管等地下埋設物,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 二、事前決定開挖機械、搬運機械等之運行路線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 三、於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 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 五、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
雇主僱用勞工於採光不良之場所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裝設作業安全所必需之照明設備。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供作擋土支撐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
雇主對於設置擋土支撐之工作場所,必要時應置備加強、修補擋土支撐工程用材料與器材。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雇主對於傾斜地面上之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地點從事作業。但已採取保護低位置工作勞工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隨時清除開挖面之土石方;其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裝置防護網、防護架及作適當之擋土支撐等承受落物。 三、二人以上同時作業,應切實保持連繫,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班指揮作業。 四、勞工有墜落之虞時,應使勞工佩帶安全帶。
雇主使勞工於非露天開挖場所從事開挖作業,準用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