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一 節 制動器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制動器等
- 吊籠之升降裝置、起伏吊臂之裝置(以下稱起伏裝置)及伸縮吊臂之裝置(以下稱伸縮裝置)(以下統稱為升降裝置等),除使用液壓為動力者外,應置備制動器。
-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吊籠之升降裝置等轉矩值中最大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升降裝置等分別置有二組以上制動器者,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轉矩值之總和。 三、須置備動力被遮斷時,能自動動作之設備。
- 前項第一款之升降裝置等之制動轉矩值,其阻力值不予計入。但該升降裝置等具有效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者,得計入該機構阻力所生轉矩之二分之一。
走行式吊籠應置備控制其走行之制動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