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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第 7 條

申請前條補助金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8 條
  1.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2.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第 9 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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