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三 章 穩定就業措施
第 三 章 穩定就業措施
第 18 條
-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
第 19 條
-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 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
第 20 條
-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第 21 條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 22 條
前四條所定補助、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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