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第八條規定公告之公私場所,其於公告前已設置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