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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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之水源、水質,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本條例之規定管理。 三、飲用水經包裝者,其容器、包裝、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由行政院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查驗。查驗結果,按其違反情節,分別依本條例或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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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之水源、水質,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本條例之規定管理。 三、飲用水經包裝者,其容器、包裝、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由行政院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查驗。查驗結果,按其違反情節,分別依本條例或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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