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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六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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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47 條
公視基金會董事會應於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章程,由
主管機關
送立法院備查,並逕向法院辦理
法人
登記。
第 48 條
公視基金會因
情事變更
,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
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
之規定。
第 4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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