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五 節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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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條 17 章節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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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