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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貳、編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編號

二、事件繫屬行政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

三、卷宗號數應按年度、事件種類及繫屬次序,分別編號。

四、事件於分案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五、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原住民族專法庭(股)審理事件之卷宗號數,依得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事件之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原」字。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除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法官決定使用巡迴法庭開庭之事件,其改分之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巡」字。 發回或發交更審事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字。

六、事件於本要點所定者外,有另立卷宗號數之必要時,經報院備後得附以適當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