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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分案
第 14 條

十四、分案應依事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為之。 輪次表法官配案次序之排列,以製作輪次表之法官輸入亂數鍵值,由電腦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之。

第 15 條

十五、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連者,得分由一股辦理。分案時,應於卷面記明相關事件之案號。

第 16 條

十六、法官對新收事件應即開啟卷袋,逐件查點卷證,如有不符迅即通知分案人員查明處理。

第 17 條

十七、法官認已分事件,依規定應迴避者,應敘明理由檢卷送分案庭長交分案人員重行分案。如認有宜自行迴避者,應另行簽報所屬庭長轉送院長可。 前項退還事件之法官,於下次分案時補分。

第 18 條

十八、事件之抵分原則,由各行政法院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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