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前案查詢系統作業規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防止前案資料不當外流,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院暨所屬法院使用全國前案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三、本系統前案資料包括一般前案紀錄及少年前案紀錄。 前項少年前案紀錄包括應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 前案查詢專責人員分一般專責人員、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法院如僅一院區,且有人力考量,上開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與一般專責人員,得指派同一人兼任。
四、本查詢系統作業方式如下: (一)一般前案紀錄:由各法院法官自行或由一般專責人員,依專屬帳號、密碼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 (二)應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各法院刑事案件、少年事件之承辦法官得自行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 (三)已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各法院少年保護事件之承辦法官得自行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之。 (四)前二款少年前案紀錄得由法官、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保護)官以書面指示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依專屬帳戶、密碼以其專用電腦經由網路連線查詢。 (五)值班法官於平日夜間或例假日輪值時,得以專屬憑證上網卡查詢,憑證上網卡應由專人保管,每次使用應為登記,並列入資訊安全檢查項目。 前項專責人員應遴選熟悉刑事案件、少年事件程序、品德良好及勇於任事者擔任之。 各法院前案查詢專責人員以外之指定代理人,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代查前案資料。
五、各法院於收受一般刑事案件,完成分案後,一般專責人員應列印被告之一般前案資料附卷,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 少年法院(庭)收受少年事件,完成分案後,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應於少年刑事案件列印少年被告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附卷;於少年保護事件應列印少年前案紀錄並附於另立之限閱卷宗,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 一般前案資料之列印於表頭均加註「本件前案資料不包括少年前案資料;如有需要,應依本規範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依權限自行查詢列印或書面指示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查詢列印。」之警語。 少年前案資料之列印於表頭均加註「如紀錄內有少年前案相關資料,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有關保密及不得提供之規定。」之警語。
六、法官因承辦案件急需,親自向各法院前案查詢專責人員查詢前案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無誤後,分由各法院一般專責人員、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查詢之,並登載簿冊由查詢之法官簽名存查。
七、法官因承辦案件需查詢、列印一般前案紀錄時,得填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如附件一),送交各轄區法院一般專責人員查詢之。
八、法官、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保護)官因承辦案件需查詢、列印少年前案紀錄時,得填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少年前案紀錄查詢表」(如附件二),送交各轄區法院少年前案紀錄專責人員查詢之。
九、各法院除法官以外之人員因業務所需,必須查詢一般前案紀錄時,應先依式填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申請表」(如附件三),並經各該院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送交該法院一般專責人員查詢之。 各法院受理當事人聲請本人之前案紀錄表,除少年前案紀錄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各款事由者不予查詢外,於經各該院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送交該法院前案查詢專責人員查詢之。
十、其他政府機關因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本院函報司法院核准者,得提供本系統予以直接連線查詢一般前案紀錄。但其他政府機關以函查方式索取者,由首長視個案情形,核准後查復。
十一、少年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法令規定外,其餘均不得提供。
十二、本院資訊室應設定本系統使用者密碼對照表,嚴密保管,並定期更新,以確保安全。
十三、各法院資訊室或專責查核單位應定期列印本系統查詢軌跡紀錄供各法院專責查核單位核對管制。本系統查詢軌跡紀錄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驗。 各法院資訊室應每半年至少檢核一次機關內識別碼授權之有效性。
十四、查詢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規定查詢利用前案資料。 (二)任職期間或離職之後,均不得洩漏有關承辦業務上之任何前案資料,違者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