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肆 業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 (審判長) 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十九、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二十、依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二十一、關於書記官執行職務時應迴避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二十二、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事件之審理。
二十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協調訴訟轄區法院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支援他法院處理該專業事件。
二十四、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 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 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三) 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四) 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五) 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 其他交辦事項。
二十五、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 (一) 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 (二)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製作。 (三) 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
二十六、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 (審判長) 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二十七、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級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二十八、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二十九、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