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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三 章 室內布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室內布置

十四、購置家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先選擇具彈性、簡單性、適應性、可移動性產品,其規格及顏色並儘可能統一。 (二)辦公處所桌椅規格除應配合業務需要外,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人員所使用之規格得與一般職員酌予區分。 (三)法庭布置應參照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十五、員工座位應視辦公室之形式、大小、人數及業務性質,依據下列原則,適當排列。 (一)按工作進行順序合理編排。 (二)須與外界接觸者,其座位應安排在辦公室入口處。 (三)辦理機密業務人員,其座位應安排在僻靜處所。 (四)繕打及繪製圖表人員,其座位應擇光線充足之處所。

十六、辦公室內不得堆置雜物,辦公桌上之用品,應力求簡潔合用,並放置整齊。

十七、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水壺、茶杯、盆栽,懸掛時鐘、日曆、溫度計及圖畫等。

十八、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應依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懸掛要點規定懸掛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

十九、禮堂及會議室應依實際需要妥適布置。

二十、會客室之布置如下: (一)會客室應視需要置沙發、茶儿、桌椅、電話機、窗簾、茶具等物品。 (二)會客室之牆壁,得酌掛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圖表、照片。 (三)會客室內得懸掛會客規則。 (四)首長接待賓客,得另設貴賓室,其布置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十一、值日(班)室之布置如下: (一)值日(班)室應置桌椅、手電筒、時鐘、電話機及寢具,並得酌置電視機、收音機等。 (二)值日(班)室應置處理公務登記簿及本機關主要職員與有關單位住址電話明細表及必要之地圖等。 (三)值勤規則,應懸掛於值日(班)室內。

二十二、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布置如下: (一)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臺)應置各單位內線電話號碼表、各單位平面圖、必需之文具及有關資料。 (二)訴訟輔導之辦公處所應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設置之;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臺)得依特殊功能或服務項目(閱卷影印、收狀、開發單據、收費、收款、提存公證、訴訟輔導及收文等服務)備置所需物品。

二十三、圖書室、閱覽室之布置如下: (一)圖書室、閱覽室應置圖書櫥櫃、閱覽桌椅及報架等。 (二)圖書室、閱覽室燈光照度必須充足。 (三)圖書目錄備有卡片者,應置卡片箱。

二十四、羈押候審室、候訊室之布置如下: (一)設法警值勤臺、對講機、監視系統及警鈴。 (二)應設廁所。 (三)裝潢或配置物品,應避免能被人犯取作脫逃、暴行或自殘之物。 (四)法官未裁定羈押前之被告,應置於候訊室,與裁定羈押之人犯,應嚴予區隔。 (五)對於法官未裁定羈押前之人犯,應視空間條件,備置人犯過夜臥寢、保暖之相關物品,並隨時保持潔淨堪用。

二十五、少年法院之布置如下(一般法院之少年法庭可視空間條件調整之): (一)晤談室:會談桌、具調查保護作業系統之電腦、錄音設備等。(二)諮商室: 1.個別諮商室:一對一會談桌椅、多人會談桌椅、具調查保護作業系統之電腦、錄音設備等。 2.團體諮商室:木質地板、投影機、電視機、錄音設備、錄放影機、擴音設備、監控器材等。 3.專業諮商室:遊戲器材、錄音設備、監控器材等。 (三)觀察室:單面觀察鏡、錄音設備等。 (四)心理測驗室:獨立及隱密之測驗隔間桌椅組、心測流程看板、時鐘、會談桌椅等。 (五)少年教室:少年圖書、雜誌、投影機、擴音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白板、講台、桌椅及志工值班台等。 (六)視聽教室:投影機、擴音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白板、講台及桌椅等。 (七)專業研討室:會議桌椅、專業書籍等。 (八)採驗室:採尿室、更衣室男女各一間、等候室、採驗人員辦公室、受理窗、監視器、洗手烘乾機、檯燈、尿液檢體分裝架、空調設施、冰箱、電視、置物櫃、反光鏡及單面鏡等設備。

二十六、調解室之布置如下: (一)調解室應置調解椅、調解委員名牌等,並得酌置書報架、盆景及掛畫等,力求溫馨、舒適。 (二)調解室外應懸掛調解委員名牌、專長及輪值表。 (三)得裝設窗簾並放置圓桌、六法全書、參考資料、文宣等,營造祥和氣氛。

二十七、證人鑑定人休息室應備置法庭開庭號次顯示器、飲水設備、法治教育宣導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