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十 章 刑之酌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章 刑之酌科
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形為法定刑內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應分別情形注意左列事項 一 犯罪之原因 二 犯罪之目的 三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四 犯人之心術 五 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 犯人之品行 七 犯人智識之程度 八 犯罪之結果 九 犯罪後之態度 科罰金時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減本刑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減本刑
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形為法定刑內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應分別情形注意左列事項 一 犯罪之原因 二 犯罪之目的 三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四 犯人之心術 五 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 犯人之品行 七 犯人智識之程度 八 犯罪之結果 九 犯罪後之態度 科罰金時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減本刑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減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