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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76 條

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形為法定刑內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應分別情形注意左列事項 一 犯罪之原因 二 犯罪之目的 三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四 犯人之心術 五 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 犯人之品行 七 犯人智識之程度 八 犯罪之結果 九 犯罪後之態度 科罰金時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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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76條,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形為法定刑內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應分別情形注意下列事項: 一、犯罪之原因:考慮犯罪行為的動機。 二、犯罪之目的:考慮犯罪行為的目的。 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考慮犯罪行為時產生的刺激。 四、犯人之心術:考慮犯人心態或心理狀態。 五、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考慮犯人與被害人在平常時的關係。 六、犯人之品行:考慮犯人的個人品行。 七、犯人智識之程度:考慮犯人的智力水平。 八、犯罪之結果:考慮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結果。 九、犯罪後之態度:考慮犯人在犯罪之後的態度或悔意。 科罰金時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在科罰金時考慮犯人的財力狀況。 根據這些要素,法院在判決時應全面考慮犯罪案件的具體情況,並依法定標準進行量刑。例如,在一個偷竊案件中,法院可考慮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因素,來判斷是否要從寬處罰或從重處罰。另外,如果被告人的財力狀況艱困,法院也可能酌量減輕科罰金的數額。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76條。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相關判例及司法院裁判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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