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減本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77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減本刑。根據法院的解釋,這指的是在犯罪情況中存在特殊原因與環境,對於一般人而言足以引起同情,並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期仍嫌過重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個條款。在判決中,法院需要全面考慮被告的全部犯罪情況,並詳細說明其是否符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的條件,以合法適用這個條款。最新的參考資料為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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