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一 章 內亂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內亂罪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或紊亂國憲而著手實行者為內亂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動犯內亂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給軍械彈藥錢糧或以其他行為幫助前二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