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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三 章 時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時例

時期以日計者閱二十四小時以月或年計者從曆 時期以若干分之幾計算者一月為三十日一年為十二月

時期之初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最終之日須閱全日 放免囚犯於期滿之次日午前行之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