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期以日計者閱二十四小時以月或年計者從曆 時期以若干分之幾計算者一月為三十日一年為十二月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 條定義了不同計算時期的方式。根據該條的規定,以日計的時期閱二十四小時,以月或年計的時期從曆上的一月算起是三十天,一年算起是十二個月。這樣的計算方式對於一些需要依照時間計算的法律案件和判決具有參考價值。 例如,如果在一個案件中,涉及到某個罪行在特定的時間內發生,而法律上對這段時間有相關的規定,法官或法律專家可以參考這個條文來確定這段時間應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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