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六 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七 毀敗陰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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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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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六 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七 毀敗陰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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