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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六 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七 毀敗陰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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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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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在說明什麼是「重傷者」,也就是指遭受了嚴重的傷害。其中列舉了七種情況,包括毀壞視力、聽力、語言能力、肢體機能等等,以及造成身體或健康上的重大不治之傷害,甚至還有變更容貌的情況。如果有人因為這些傷害而變成「重傷者」,那麼犯罪者就會被判定為犯罪事實成立,並依法處罰。 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因為被他人攻擊而失去了一隻眼睛,那麼他就是遭受了「毀敗一目之視能」的傷害,而攻擊者就可能會被判定為犯罪事實成立,並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