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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0 條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六 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七 毀敗陰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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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條對於稱為重傷的定義如下: 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指造成一個或兩個眼睛完全喪失視力,或者雖未完全喪失但有嚴重損害視力的情況。例:根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685號判例,若眼球破裂且無法恢復視力,則屬於一目視能毀敗之情形。 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指造成一個或兩個耳朵完全喪失聽力,或者雖未完全喪失但有嚴重損害聽力的情況。 三、毀敗語能:指造成說話、味覺或嗅覺功能完全喪失或嚴重損害的情況。 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指造成一個以上肢體完全失去功能的情況。 五、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指傷害程度重大且無法治療或難以治療的傷害。根據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傷害程度必須重大且無法治療或難以治療才能被視為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六、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指傷害造成面容變更且傷害程度重大且無法治療或難以治療的情況。 七、毀敗陰陽:該條款並未提供具體內容或定義。 總結來說,根據舊刑法第20條,稱為重傷的傷害分為以上七種情況。其中,前六種情況有具體的定義,而第五和第六種情況要被認定為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必須符合傷害程度重大且無法治療或難以治療的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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