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五 章 未遂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未遂罪
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罪其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亦同 未遂罪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未遂罪之刑得減既遂罪之刑二分之一但犯罪之方法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
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本刑
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罪其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亦同 未遂罪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未遂罪之刑得減既遂罪之刑二分之一但犯罪之方法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
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