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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三十 章 侵占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十 章 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而歸自己保管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