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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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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8 條規定,若有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的行為,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條文(109年修法),第358條規定量刑上限提高至一千元,此修法係於109年3月打入,因此這個資料與修法相關,且與問題有百分之百關聯。舉例來說,若有人在街上撿到一張遺失的一千元鈔票,如有意圖侵占,即有可能觸犯此條款,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法之所有名詞
  • 侵占名詞
  • 持有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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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8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