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8 條規定,若有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的行為,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條文(109年修法),第358條規定量刑上限提高至一千元,此修法係於109年3月打入,因此這個資料與修法相關,且與問題有百分之百關聯。舉例來說,若有人在街上撿到一張遺失的一千元鈔票,如有意圖侵占,即有可能觸犯此條款,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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