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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57 條
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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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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