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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5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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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6 條,如果有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且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的話,將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且可以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此外,如果行為未達完成犯罪的程度,則將處以未遂罪的罰則。 例如,如果一個人有意圖竊取他人的手機,並且在進行竊取行為時被人發現並阻止了,根據本條的未遂罪規定,他可能會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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