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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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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而歸自己保管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59條,若一個人的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而歸自己保管,則關於本章(指該條條文所屬的章節)之罪,應以他人所有物論罪。這意味著即使物品原本是屬於被查封人的自己所有,但因受到查封而由該人保管,依照這個條文,將視為他人所有物,而進一步評判是否構成相關罪行。 範例參考:一個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但他仍然保管這些財產而沒有移交給法院或其他負責的人。根據這個條文,這些財產將被視為他人所有物,如果該人在保管期間有破壞、損壞或隱匿的情況,可能會構成相關罪行。

  • 查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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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9 條規定:「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而歸自己保管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