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而歸自己保管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59條,若一個人的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而歸自己保管,則關於本章(指該條條文所屬的章節)之罪,應以他人所有物論罪。這意味著即使物品原本是屬於被查封人的自己所有,但因受到查封而由該人保管,依照這個條文,將視為他人所有物,而進一步評判是否構成相關罪行。 範例參考:一個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但他仍然保管這些財產而沒有移交給法院或其他負責的人。根據這個條文,這些財產將被視為他人所有物,如果該人在保管期間有破壞、損壞或隱匿的情況,可能會構成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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