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61 條,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意思是如果犯罪行為是在直系親屬之間或是同財共居的親屬之間發生,則被告有可能不會受到刑罰。 這條法律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刑法之前的判例或判決書,其中提到了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的情況。然而,具體的範例並沒有在提供的內容中,因此無法提供參考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