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62 條,犯本章指的是犯有詐欺罪的人,他們可能會根據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褫奪公權。具體而言,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如果受刑人在服刑期間進行犯罪行為,刑期可能會進一步延長。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如果犯罪行為是因為嚴重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被告人可能會被宣告無罪或免除刑事責任。 沒有提供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有關的具體案例做為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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