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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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