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對於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63條的釋義如下: 該條規定了詐欺罪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如果有人故意使用詐術,讓他人交出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物,則該人可能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並且可能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如果使用詐術的行為獲得了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第三人獲得了財產上的不法利益,這樣的行為也將受到上述刑罰。 最後,該條還明確規定了未遂罪的刑罰。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供進一步的釐清該條的例子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來闡明這一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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