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第 121 條
對於友邦元首犯故意殺人罪者處死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2 條
對於友邦元首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及妨害名譽者罪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第 123 條
對於派至民國之外國代表犯罪者準用妨害公務罪各條之規定
第 124 條
私與外國戰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6 條
意圖侮辱外國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27 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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