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派至民國之外國代表犯罪者準用妨害公務罪各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23條的規定,如果外國代表在中華民國境內犯罪,則適用妨害公務罪的各條規定。這意味著外國代表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犯罪活動,如妨礙公務等,將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大使在中華民國境內拒絕遵守當地法律或進行其他妨礙公務的行為,根據這一法條,該外國大使可被起訴並根據刑法中有關妨害公務罪的條文進行審判。具體案件的判決結果將依賴法院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