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十六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六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知情相婚者亦同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移送被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意圖幫助犯前條之罪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二百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本夫縱容姦通者不得告訴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