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二十一 章 殺人罪
第 二十一 章 殺人罪
第 282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283 條
殺直系尊親屬者處死刑 殺旁系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預備犯本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4 條
犯殺人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 一 出於豫謀者 二 支解折割或有其他殘忍之行為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285 條
犯殺人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意圖便利犯他罪而犯者 二 意圖免犯罪之處罰或意圖防護犯罪所得之利益而犯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286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287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私生子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288 條
同謀殺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9 條
同謀殺直系尊親屬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謀殺旁系尊親屬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本條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91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92 條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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