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本條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90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其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款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定義和懲罰範圍進行了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的犯罪行為未達成,即未達成自殺的狀態,則可以對此未遂犯罪予以懲罰。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謀求與他人同死而犯上述的犯罪行為,則可以免除其刑罰。 這些解釋是根據提供的資料而得出的,直接引用了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90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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