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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本條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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