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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89 條
同謀殺直系尊親屬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謀殺旁系尊親屬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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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9 條規定了同謀殺直系尊親屬和同謀殺旁系尊親屬的刑罰。根據這條法條,同謀殺直系尊親屬的人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謀殺旁系尊親屬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直系尊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和孫子女,旁系尊親屬則是指兄弟姊妹等。 這一條法條有關同謀殺罪的量刑,即如果有人與他人共謀殺害直系或旁系尊親屬,將根據其關係和犯罪情節的嚴重性給予不同的刑罰。例如,在一個案例中,A 與 B 共謀殺害了 A 的父親,根據這條法條,A 可能會被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在另一個案例中,C 與 D 共謀殺害了 C 的兄弟,則根據這條法條,C 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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